这些税务“给的书”,讲清楚了!

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于:小陈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29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例——部分内容节选】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

【例——部分内容节选】

你(单位)20**年**月未经批准占用***村委会***村耕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村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你(单位)应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针对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例——部分内容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年**月**日**时起冻结你(单位)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大写)***万*仟*伍*伍元*角*分(¥*,***,***.**)元。请于20**年**月**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5)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例——部分内容节选】

鉴于你(单位)(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年**月**日起从你(单位)**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纳金(大写):**万*仟*佰*拾*元*角贰分(¥***,***.**)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万*仟*佰*拾*元*角贰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例——部分内容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林**、陈**等人,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20**年**月**日至20**年**月**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例——部分内容节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达到追诉标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在对公民处以200元(含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例——部分内容节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按少缴增值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企业所得税*,***,***.**元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合计***,***.**元,其中:增值税罚款***,***.**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元,企业所得税罚款***,***.**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地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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