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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职工提供便利,很多企业都会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宿舍,那么,该行为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呢?本期,小景来为您一一解答~
Q:一、公司购置一栋公寓楼,专门为公司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因购置公寓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A: 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公司购置公寓楼专门用于解决职工住宿问题,属于提供集体福利,因此,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Q:二、公司向员工免费提供职工宿舍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A: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Q:三、作为职工宿舍,该栋公寓楼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Q:四、公司无偿向职工提供住宿,涉及的公寓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A: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