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常见费用扣除调整,你都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05-17 来源于:太仓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18

李会计:老师您好,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我们单位现在正在核查21年度发生的费用,请问老师,费用都是据实发生的就可以全部扣除吗?

小编:您好,费用核算是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据实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是前提,但并非所有费用都可以全额扣除,有些费用的发生涉及纳税调整,只能在据实发生的基础上限额扣除。

李会计:原来如此,那么请问老师可以具体说说么?

小编:当然可以。


一、汇算清缴常见费用扣除项目


二、常见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税前扣除规定

(一)职工薪酬

1、正常工资薪金

(1)一般单位雇员: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除应计入福利费、不征税收入支付及需资本化等情形外,准予据实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可税前加计100%据实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区分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

相关文件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区分工资、福利与劳务费支出

相关文件说明:【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4、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8 51号】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国税函2009 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财税2012 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作为成本据实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5)核电厂操作员培养费:作为成本据实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税前扣除,同时强调,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5、社保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二)业务招待费

1、筹建期间:按照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经营期间: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0.5%取孰小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案例:经营期:当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会计上按照8万已经扣除,税法上只允许扣除5万,故需要做纳税调增3万。


(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单位:销售收入的15%,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国税函2009 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销售收入的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4、关联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乙方不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归集到另一方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筹建期间: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案例:

某一般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发生广宣费25万,按照税法可以扣除15万,会计当年度扣除了20万,所以当年度需要纳税调增10万,但是10万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慈善活动、共有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九条(修改后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案例:

假设当年度利润总额100万,符合条件捐赠支出20万,会计上已经按照20万扣除,税法上计算只能扣除12万,则需要调增8万,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利息支出

说明: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除资本化规定以外,几种常见的利息支出税务规定如下:

1、非金融向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非金融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相关文件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向关联方借款:不超过规定的债资比和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相关文件说明:【财税2008 121号】: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向自然人借款:向股东和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比照关联方规定处理;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相关文件说明:【国税函2009 777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投资者应到位而未到位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相关文件说明:【国税函2009 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

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100万,利率10%,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会计上按照10万利息费扣除了,税法上只能允许扣除5万,纳税调增5万。


6、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六)其他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会计处理上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案例:

某企业当年涉及到一笔税收滞纳金2000元,会计上已做成本费用扣除,税法上不允许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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