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信用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4-05-30 来源于:江苏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13

1、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在什么时间公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问: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选择评价年度,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3、问:纳税人对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4、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答:纳税人因以下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温馨提示: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5、问: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纳税信用复评、补评?

答: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信用管理】,进入此功能,选择“复评申请”或“补评申请”进入对应功能进行纳税信用复评、补评操作。


6、问: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是否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7、问:江苏省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我省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22年4月1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以后年度自动纳入评价,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


8、问:今年纳税信用评价是否有新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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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4年纳税信用评价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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