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行政处罚】假报出口骗税,1倍罚款+停止出口退税1年

发布时间:2023-07-24 来源于:出口退税研究院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深税二稽告〔2023〕28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向深圳市前海GDY贸易经纪有限公司

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深圳市前海GDY贸易经纪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3〕376 号

深圳市前海GDY贸易经纪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733******):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栋 ***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SWMS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 1 份报关单(报关单号:531620200160592994)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违法后果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 5 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第 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15 目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所属期 2020 年 7 月多退增值税 180452.1 元。

3.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金三系统打印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查询、非正常户查询、税务局官网公告文书、银行流水、“踏浪”专案线索笔录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80,452.1 的行为,拟处一倍的罚款 180,452.1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1 年。

以上拟罚款合计 180,452.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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