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近日,黄埔海关稽查部门召开“稽查业务讲坛”专题研讨,干货满满,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吧!
危险货物 VS 危险化学品
黄埔海关:大家知道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区别吗?
A:大家知道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区别吗?
B:我觉得危险货物的范围更广一些,包含危险化学品。
黄埔海关:两位都没答对哦!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既不是一样的,也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交叉重合的。来看看下面的图吧!
举例说明
某企业进口硫酸氢钠,在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名称和货物属性都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未命中海关查验指令,该企业将货物提离后直接销售给第三方。 在海关稽查时,企业辩称涉案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海关稽查工作人员讲解《危险化学品目录》后,企业表示认可,承认因不清楚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概念导致错误。案例中的硫酸氢钠虽然不是危险货物,但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检商品 VS 法检目录
问:什么是法检商品?
答: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应当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 问:法检目录又是什么?跟法检商品有什么关系? 答:法检目录就是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也就是说法检商品包含了法检目录里的商品。
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VS HS编码 问:既然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在法检目录内,海关都认为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那为什么不把相关HS编码列入法检目录? 答:同一HS编码项下往往对应多种化学品,其中,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有的则是普通化工品。比如免洗洗手液,如果含酒精等易燃成分的浓度较低,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不能把危险化学品相关HS编码列入法检目录。 危险货物生产商 VS 危险货物出口商 问:现在出口危险货物之前,需要向海关申请“危包证”。危包证的申请有限定企业主体吗? 答:通常所说的“危包证”是指《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问: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是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责任主体,但是现实中,许多情况是贸易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之后再申报出口货物。假如我是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别人找我购买,我就直接卖了,如果对方不提出要求的话,我不会去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那么,如果被海关查发的话会处罚我,还是贸易公司? 答:这个担心大可不必。如果你确实不知晓货物用于出口,不存在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未报检 VS 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 问:有一些危险品,是危险化学品,也是危险货物。出口的时候没有报检,也没有使用危险货物包装,那海关是要对两个行为分别处罚,还是择其重处罚? 答:分别进行处罚。 问:《行政处罚法》不是说同一违法行为,择其重处罚吗? 答:危险化学品未报检和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侵犯的法益也不一样。危险化学品未报检,但有可能使用了经鉴定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危险化学品报了检,也有可能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 举例说明 2021年海关查获A公司“碳酸二甲酯” 违反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要求情事。经比对电子底账、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支付凭证、出口货物留存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等证据,证明该企业擅自出口未向海关报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事实,最后海关对其2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处罚。 旧机电 VS 二手货 A:“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的产品吗? 黄埔海关:海关监管中的旧机电产品与俗称的旧货、二手货不能简单等同。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举例说明 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HS编码为84814000,未申报为旧机电产品。A公司称该货物系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B海关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当根据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货物的HS编码84814000虽未列入狭义的法检目录之内,但属于旧机电产品,且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于法定检验范畴。因此,企业需要履行如实报检的义务,向海关申请法定检验。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