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失信主体名称 | 广安旭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失信主体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00MA63TPJ32K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3TPJ32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张力,男,511302******141X |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刘健灵,男,441402******0037 |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 |
主体违法性质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伪报商品名称及商品编号走私出国家禁止出口货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为3404.5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骗取出口退税税款3404.5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404.5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市税稽 罚 〔2020〕 4 号
处罚事由:
增值税问题:伪报商品名称及商品编号走私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从深圳市星辉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货物—“连接线”,发票进项税额共计34,045,841.83元,并由你公司通过与香港佳能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外贸合同的方式进行出口。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你公司累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报关单338份,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34,045,841.83元。经查,上述业务的发生属通过伪报商品名称及商品编号走私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你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连接线,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5444919,该编号对应的海关备案商品名称应为“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而你公司实际出口的“连接线”实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金属锡伪造成的连接线”,并不具备连接线功能。实际出口商品的金属锡,所对应商品编码应为80030000,且需提供合法的《出口许可证》,才能向海关申报出口。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及其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序号386,为商品编码为8003000000,商品名称为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故而出口金属锡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金属锡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故你公司上述业务发生及具体行为,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伪报商品名称及商品编号走私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34,045,841.83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