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企业无法支付的款项是否应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于:每日税讯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13

问:我公司在往来款项清查时发现,有些多年挂账的款项已无法联系到对方企业。这些企业或在工商网站查询不到,或显示注销状态。因此我公司无法向这些企业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对于无法支付的款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一次性计入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税收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1月11日)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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